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监事会条例 (试 行)
第一条 为明确和规范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监事会的职责、权力和义务,使监事会有效行使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监督权力,依据协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对工程教育认证实施监督,确保诚信、公正;受理认证结论或认证过程的申诉,调查并做出最终裁决;接受社会各界对认证工作的监督、投诉,调查并做出相应处理;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检查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特殊情况时,提议召开会员大会;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条 监事会须有2/3以上(含)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含)监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召集;遇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第五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监事长、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作风民主,廉洁奉公。
第六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 监事超过一年未按要求履行职责,其监事资格即自动终止。
第八条 监事必须履行保密职责。
第九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时,不参与理事会表决。
第十条 监事会工作所需费用列入协会预算。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监事会制定并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