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会员管理制度(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是由工程教育相关的机构和个人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主要负责我国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为切实贯彻本会宗旨,建立和完善以会员为主体的社团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与广大会员的联系,热心为会员服务和取得会员对协会工作的支持,根据民政部以及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员享有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会员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管理和服务。
第三章 会籍管理
第六条 申请成为协会会员,应当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工程技术或工程教育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申请单位会员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依法批准成立的,总部设在中国,已开展工程教育、工程师或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资格认定、能力评价等相关工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联合会)或学会、专业评价机构等组织单位,具备开展工程教育认证的基础条件,机构内部设有与教育密切相关的部门,具有固定办公地点及专职人员,并设立相关工作独立台账;
(五)申请个人会员还应满足以下条件:由理事会提名,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作风民主、廉洁奉公;在工程教育领域具有较高权威性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及管理人员,并与协会认证的学科领域无利益关联,不代表所在单位利益。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成为会员;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必要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与协会必要的活动。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根据工作程序对申请入会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秘书处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予以登记,确认其会员资格,颁发会员证书并开展服务。
第十一条 热心于协会的各项活动,对协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的个人,经协会推荐、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人一名,代表其履行职责。会员代表人原则上应当是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业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人,须书面向协会提出更换申请。更换的会员代表人须符合协会章程的规定条件,并由协会秘书处确认。单位会员代表担任理事或常务理事的,如有变更,需在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上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会员应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尽职尽责。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愿。申请退会的会员应根据协会章程的规定,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退会的会员将承担的相关工作向协会交接后,协会收回会员证书,并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报退会信息。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协会建立单位会员联络员制度,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
第十七条 会员发生主要信息、联系方式等变更时,应及时告知协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根据协会委托,开展有关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协会组织开展的检查、考评。具体事项另行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