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程类专业补充标准
1. 适用专业领域
按照教育部规定设立的,授予工学学士学位的核工程类专业。
2. 课程体系
课程设置应满足:
a)至少包含如下知识领域之一:理论力学、量子力学、电动力学、统计力学、流体力学、热力学、放射化学、化工原理;
b)使学生掌握核物理、辐射探测、辐射防护的基础知识,具备相适应的实验能力、信息技术、电工电子技术和工程制图能力;
c)专业课程体现核安全文化;
d)毕业设计(论文)应一人一题。
3. 师资队伍
该项应包括:
a)从事专业课程教学的教师,应具有核工程类或核物理专业的学历或进修经历,或者有在核工程类相关企业/研究院所的工作经历;
b)从事专业教学(含专业实验教学)的教师,80%以上应具有累计不少于半年相关企业或研究机构的工程实践经历;
c)认证专业的专任教师中再列入其他认证专业的不得超过50%。
4. 支持条件
专业所在学校应具有从事放射性工作的资质和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