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类专业补充标准
1. 适用专业领域
按照教育部规定设立的,授予工学学士学位的地质类专业。
2. 课程体系
课程设置应满足:
a)野外地质工作和工程技术基本技能训练,包括地质及工程基础教学实习和专业实践环节,且地质及工程基础教学实习野外教学时间应不少于5周;
b)培养学生运用地质学和工程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分析方法,观察、分析和描述野外地质现象的能力,掌握解决现场工程问题的方法与技术;
c)专业实践环节时间安排不应少于5周,应有野外、场地和室内工作量,并形成报告(设计/论文),培养学生解决地质类工程问题的能力。
3. 师资队伍
该项应包括:
a)从事专业课程教学的教师在其学习经历中,至少有一个阶段是地质类专业学历;
b)从事专业教学工作的80%以上教师,至少有累计1年以上地质类企业或工程实践(包括企业工作或完成工程类项目、应用型研究项目)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