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类专业补充标准
1. 适用专业领域
按照教育部规定设立的,授予工学学士学位的采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矿物资源工程等矿业类专业。
2. 课程体系
课程设置应满足:
a)学生在毕业时学习足够的专业课程、接受足够的专业教学环节的训练,满足煤和非煤固体矿产资源(不包括石油和天然气田等液态资源)的开采与矿物加工的需要;
b)专业课应有与课程目标要求相匹配的课堂教学、课后自主学习以及与培养学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能力相适应的课程作业及要求,并在课程教学大纲的成绩评定方法和评分标准中有明确要求且有效实施;
c)课程教学内容应与时俱进且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对现代化矿业类人才的需求;
d)专业实践教学环节应包含:
3. 师资队伍
专任教师在其学习经历中至少有一个阶段是矿业类专业学历,从事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具有6个月以上的矿业相关工程实践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