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类专业补充标准
1. 适用专业领域
按照教育部规定设立的,授予工学学士学位的水利类专业以及农业工程类的农业水利工程专业。
2. 课程体系
课程设置应满足:
a)符合工程逻辑,涵盖解决水利勘测、规划、设计、实施、管理、维护等全周期、全流程过程中复杂工程问题的知识、能力和素质培养,使学生能够考虑各种制约因素解决工程技术问题;
b)具有生态、环境的基础知识和水利工程生态、环境的专门知识,能分析、评价水利复杂工程问题解决方案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能考虑生态、环境的制约因素;
c)工程实践各环节注重工程能力的培养:
3. 师资队伍
该项应包括:
a)40%以上承担专业基础类、专业类课程教学的教师应具有高级职称;聘请企业或行业专家为兼职教师应承担培养方案中一定的教学任务;
b)专业类课程教师一般至少有一个本专业领域的学历,主讲教师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领域的科研方向与经历;
c)85%以上专业类课程教师具有本专业领域工程实践的经历,15%以上具有在水利企事业单位或相近单位累计参加工程实践半年以上的经历;
d)具有发展青年教师工程能力、知识融合能力、教学能力的培养计划。